• 566454757/2019-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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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05
  • 2019-08-05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5日

 

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22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郑办〔2018〕4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为保障,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全面建设绿色二七、品质二七、田园二七提供环境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

到2020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基本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违犯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修复优先原则。坚持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司法保障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依法监管原则。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实施监管。

——鼓励创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区工作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省、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

1.应急处置费用,即为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清除污染、应急监测等合理费用。

2.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即采取或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功能所需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前,其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惠益功能的损失。

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即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造成的损失。

5.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污染破坏区域和鉴定评估污染破坏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其他费用。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犯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损害担责的原则确定损害赔偿义务人。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郑州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二七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组织调查评估、案件查处、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的具体工作。

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区政府可指定区环保局或机构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区政府可指定区自然资源局、区农委、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等职能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工作后,区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

(四)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

区环保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委、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等职能部门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等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同时上报至市级对应职能部门或机构。

(五)开展赔偿磋商

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诉讼前应当开展赔偿磋商,磋商工作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经调查发现属于依法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制定初步修复方案工作后,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进行审查后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

磋商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其中,专家从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抽取,律师由省、市律师自律性组织推荐。

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配合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的事实和程度,修复采用方案、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提出异议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义务人决定的具体理由。

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需上报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前经法院同意,可以继续磋商,进行庭外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处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执行情况和效果后评估的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区政府及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依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积极推进我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和队伍建设。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规范。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可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本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事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我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四、工作程序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现按照本规定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和赔偿要求,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辖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三)开展赔偿磋商

配合上级做好赔偿磋商工作。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磋商,通知赔偿义务人、相关参与方召开磋商会议。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四)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五)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组织人员对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六)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成立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事务,定期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区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于本方案公布后1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19年起,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各乡(镇、街道)、各管委会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报送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告区委、区政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区环保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农委、区城管局等对生态环境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其中:(1)区环保局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工作;(2)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涉及土地、矿山、地质遗迹等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3)区林业和园林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涉及城市园林、绿地、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4)区农委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水域空间非法占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水土流失、农业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5)区城管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城市河渠和滨河公园等生态破坏事件的赔偿工作;(6)区建设和交通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城乡建设方面的生态破坏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

辖区各公安分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区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活动。

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市司法局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和队伍建设,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法制指导工作。

区发改统计局负责争取国省、市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的支持,并在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时予以支持。

区财政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区卫健委会同生态环境局二七分局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法定工作职责因机构改革变动的按照二七区机构改革方案划定职责行使。

(三)落实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安排,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要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对于防止生态损害扩大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和工作过程中开展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五)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郑州市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 件

 

二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超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牛伟强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磊强    区环保局党组书记

成   员:李学文   区法院副院长

            孟   鹤    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郑泰文   区发改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李   霞   区科技局副局长

            王建新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忠慧   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许   群   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

            傅光成   区建设和交通局副局长

            邵   壮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段祥军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英霞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阎国英   区林业和园林局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副主任

            唐   丹   区环保局党组副书记

            张瑞民   嵩山路公安分局副局长

            朱登尉   洁云路公安分局副局长

            秦留柱   大学路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明军   解放路公安分局副局长

            卢  伟   马寨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站伟   火车站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唐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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